從布蘭妮案看搶注“莫言”現象
隨著莫言摘得諾貝爾文學獎的桂冠,“莫言”商標熱迅速成為一種現象,搶注“莫言”也成為一種現象。其實,商家熱捧名人商標的動機并不難理解,在眼球經濟席卷而來的今天,一件吸引公眾注意力的商標往往備受商家青睞,此前的喬丹、林書豪、布蘭妮等人的遭遇莫不如是。
不過與莫言口頭表示搶注“不太妥當”不同,小甜甜布蘭妮采取的是實際的維權舉動。事情起因于廣州某化妝品的老板,將包含布蘭妮英文名的“貝爾蘭妮Britney”商標申請使用在第3類浴液、香水、化妝品上。其商標英文與漢譯均與布蘭妮名稱非常相像。布蘭妮訴稱其為當今世界流行樂壇上最炙手可熱的女歌手,第三人未經授權,將其已被中國消費者廣泛認可和使用的英文名字申請注冊商標,并用于商業活動,侵犯了她的姓名權。
對于該案的審理,該案主審法官認為,姓名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應屬于“在先權利”的一種,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該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
由此可見,在商標爭議和侵權糾紛中,對名人譯名的對應性和確定性還應以個案情況而定。而“莫言”二字并非特殊含義的詞語,被注冊的行為不能一概而論。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等裁量性法律標準,法院在認定時需要妥善把握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是否有真實使用意圖,以及結合商標使用過程中的“傍名牌”行為進行主觀惡意認定。就是說,評定涉案商標是否為惡意搶注,還需在個案中結合商標被使用的情況等客觀實際,判定申請人或注冊人的主觀情況。
對注冊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權并不能一概而論,然《華嚴經》云:不忘初心,方得始終。商標的價值的根本不在于商標本身,而在于商標所承載的商品聲譽和商家名譽。對于熱捧“莫言”商標的商家來說,商標重“商”而非“標”,品牌須“品”而非“牌”。